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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葛红兵、吴文波等与钟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红兵,吴文波,钟伟,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1072号原告:葛红兵,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原告:吴文波,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明亮,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伟,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仪表路东侧。原告葛红兵、吴文波与被告钟伟、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葛红兵、吴文波,被告钟伟、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红兵、吴文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由原告葛红兵、吴文波负担。审判员  程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