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之城、赵春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之城,赵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财保18号申请人:王之城,男,195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申请人:赵春辉,男,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担保人:娄晓林,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富达小区二排7号。申请人王之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鲁N×××××吉利牌轿车一辆。申请人王之城自愿以担保金、担保人娄晓林自愿以其所有的鲁N×××××朗逸牌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之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赵春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吉利牌轿车一辆,或冻结被申请人赵春辉银行存款2万元;二、车辆扣押期间未经法院允许被申请人不得提车。如要提车,需向法院提供担保。三、查封担保人娄晓林所有的鲁N×××××朗逸牌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王之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王新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