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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2017)鲁1091民初1491号原告张天红与被告张永开、张战开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红,张永开,张战开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1民初1491号原告:张天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香,女。被告:张永开,男。被告:张战开,男。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威海高新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天红与被告张永开、张战开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天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香,被告张永开、张战开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天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自2017年起每人每年支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张天红与张天保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张永开、次子张战开,长女张秀香、次女张秀花,张天保于2003年11月11日病故,原告一直独立生活至今,二被告未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张永开、张战开辩称,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责无旁贷,二被告以往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根据威海高区初村镇东南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原告每年取得的养老保险,结合农村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赡养费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二被告愿意按照法院判决的标准给付原告赡养费,且不会只履行法院判决的标准。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天保与张天红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张永开、次子张战开、长女张秀香、次女张秀花。张天保已于2003年去世,现张天红年龄超过八十岁,缺乏劳动能力。张天红系威海高区初村镇东南村村民,其每年从该村领取春节福利现金700元、端午节福利现金300元、中秋节福利现金500元,老人节福利现金400元,失地保障款2100元,80岁老龄补贴500元,另有面粉、米等实物。此外,张天红还享有农村养老保险,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100余元。张天红于2017年7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张天红赡养费2000元。2016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519元。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在父母年老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张永开、张战开作为张天红的子女,在母亲年老时应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比照2016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519元,扣除张天红每年得到的福利及养老金,二被告兄弟姐妹四人,二被告每人按四分之一份额负担赡养费用,酌定每年应支付给原告张天红赡养费1200元。原告张天红要求二被告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2000元过高,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开、张战开于2017年起每人每年支付原告张天红赡养费1200元,其中2017年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后期赡养费于当年度的3月1日前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天红负担25元,被告张永开、张战开共同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爱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