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林哲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林哲宾,林素云,林文龙,王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哲宾,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素云,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文龙,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王庆云,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哲宾、林素云、林文龙、王庆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