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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尚志市天通汽车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中生、张金荣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天通汽车农机有限公司,胡中生,张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天通汽车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武建涛,经理。被执行人胡中生,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金荣,女,1974年12年21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天通汽车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中生、张金荣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