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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玉庭与李美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庭,李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庭,女,199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大福镇。被执行人:李美婷,女,199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本县大福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庭与被执行人李美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