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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立兴与余绍能、余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兴,余绍能,余连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1782号原告:陈立兴,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回族。被告:余绍能,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回族。被告:余连美,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回族。原告陈立兴与被告余绍能、余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借款3万元,给付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3万元欠条二份,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2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辞不还。本院认为,被告余绍能、余连美下落不明,原告陈立兴无法提供二被告余绍能、余连美具体联系方式,致本院未能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立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琼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普连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