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立峰、丁明强与李延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峰,丁明强,李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孙立峰,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丁明强,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李延波,男,1949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孙立峰、丁明强与李延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延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