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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叶明福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522号原告:叶明福,1958年1月12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331-3号。负责人:陈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明福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叶明福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原告叶明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福��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明福负担。审 判 员  张旭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邢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