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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龙腾与谭代明、张学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腾,谭代明,张学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193号原告:龙腾,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被告:谭代明,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被告:张学美,女,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原告龙腾与被告谭代明、张学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原告龙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元(已减半),由原告龙腾负担。审判员 王 永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纪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