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龙腾与谭代明、张学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腾,谭代明,张学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193号原告:龙腾,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被告:谭代明,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被告:张学美,女,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原告龙腾与被告谭代明、张学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原告龙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元(已减半),由原告龙腾负担。审判员 王 永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纪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