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吴苹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苹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675号罪犯吴苹苹。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揭榕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苹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苹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吴苹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吴苹苹获得嘉奖16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本考核期3次违纪累扣5分,其中2016年2月15日因顶撞干部一次性扣3分。2017年7月14日,因发生打架行为被处禁闭。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苹苹属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其在考核期多次违纪被扣分,且在本院审理其减刑案件期间,又发生与他犯打架的暴力行为而被刑罚执行机关处禁闭,故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苹苹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