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州秦朝瓦罐餐饮有限公司、乔五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秦朝瓦罐餐饮有限公司,乔五英,郑州市金水区秦朝瓦罐饭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秦朝瓦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法定代表人:王楚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五英,女,汉族,1982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杞县。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秦朝瓦罐饭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营者:李冬梅。上诉人郑州市秦朝瓦罐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五英提供劳动者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2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管城××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和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秦朝瓦罐饭店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