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恢复执行人周青梅、罗仕与被执行人刘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青梅,罗仕,刘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周青梅,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仕,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春华,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青梅、罗仕与被执行人刘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青梅、罗仕与被执行人刘春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春华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青梅、罗仕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2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