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成敬中、江灵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敬中,江灵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琪,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成敬中,男,生于1965年5月15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江灵巧,女,生于1982年3月15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成敬中、江灵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灵巧有不动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灵巧所有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克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