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吉林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远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405号原告:吉林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吉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徐家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凯,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远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吉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0.00元减半收取,返还原告吉林远洋建设有限公司19,200.50元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审 判 员 江佰彦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守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