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叶笃飞与沈培永、鲍宪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笃飞,沈培永,鲍宪俊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984号原告:叶笃飞,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沈培永,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鲍宪俊,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承国,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云,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叶笃飞诉被告沈培永、鲍宪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笃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培永、鲍宪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笃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笃飞撤回对被告沈培永、鲍宪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叶笃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泽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