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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夏锦福与朱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锦福,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夏锦福,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朱海,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夏锦福与被执行人朱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2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海,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锦福,于2017-02-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海无存款、下落不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夏锦福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海无存款、下落不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夏锦福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3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禄 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翼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