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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永龙与唐粉英、唐永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龙,唐粉英,唐永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803号原告:唐永龙,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唐粉英,女,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唐永虎,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原告唐永龙与被告唐粉英、唐永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永龙撤诉。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2023元,由原告唐永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凡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