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7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7刑初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2017年4月15日因涉嫌失火被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因涉嫌失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0日经黑龙江省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桦林检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逄淑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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了去除地里的紫苏秸秆,为节省劳作时间,在明知是春季防火期间,却心存侥幸以为没风不会跑火上山,在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下桦林场32林班6小班其承包邓某某的农田地里,用自带打火机点烧两堆紫苏秸秆,后未等秸秆燃尽即到该火堆东侧200米处搬风倒木,由其中一处距树林1米远的火堆跑火上山引起森林火灾。当日13时许,刘某某返回看火堆时发现火烧进地边树林里,由于风大火势猛,自己用铁锹打火不能打灭且未带手机,遂开四轮车暂时离开现场寻求帮助,行至下桦林场24林班初某某的农田地边,让正在地里干活的初某某打电话向下桦林场报告火情,而后协助运送扑火队员上山并参与扑火。经现场勘查,刘某某的失火行为致使桦南林业局过火有林地面积13.8104公顷,其中该局下桦林场32林班6小班过火有林地面积9.5083公顷,该局种子园3林班3小班过火有林地面积4.3021公顷,且上述下桦林场过火有林地范围内该林场2016年补植造林树苗被过火烧死5700株,其中红松树苗4560株,云杉树苗1140株。经桦南林业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过火烧死的红松树苗价值人民币10488.00元,云杉树苗价值人民币2291.4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2779.40元。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当场被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森侦大队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赔偿了桦南林业局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且有物证气体打火机,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证意见及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人邓士庆、初某某、唐某某、孙某某、栾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黑龙江省桦南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燃烧秸秆时因过失引发了森林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黑龙江省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失火后积极扑火,并及时报告火情,协助运送扑火队员上山扑火,扑火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各项损失,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故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绿色气体打火机一支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