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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明珍、周萍花等与郑黎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珍,周萍花,周平果,郑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347号原告:张明珍,女,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周萍花,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平果,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黎明,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8层。负责人:张小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凤,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珍、周萍花、周平果与被告郑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珍、周萍花、周平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0元,减半收取计3655元,由原告张明珍、周萍花、周平果负担。审 判 员 陈红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汤 琴书 记 员 杨宇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