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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4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建生、陈金平、龚世兰、潘年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4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建生,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金平,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龚世兰,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潘年芬,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苗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刘建生与陈金平、龚世兰、潘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金平、龚世兰、潘年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金平、龚世兰、潘年芬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金平、龚世兰、潘年芬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闽0303执487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金平、龚世兰、潘年芬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同日,通过省司法查控系统实际冻结被执行人陈金平、龚世兰、潘年芬所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9370.92元。2017年8月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535.99元,交纳执行费人民币2900.00元、诉讼费人民币43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2335.99元。又查,被执行人陈金平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潘年芬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4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金平所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潘年芬所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银行存款、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