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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6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潘斌辉与宁夏军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斌辉,宁夏军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982号原告:潘斌辉,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龙,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军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胡商国际商贸城25栋126-129号。法定代表人:雷银,该公司经理。原告潘斌辉与被告宁夏军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马金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田进花书 记 员 朱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