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6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潘斌辉与宁夏军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斌辉,宁夏军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982号原告:潘斌辉,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龙,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军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胡商国际商贸城25栋126-129号。法定代表人:雷银,该公司经理。原告潘斌辉与被告宁夏军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马金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田进花书 记 员 朱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