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吴一博与被执行人郭祥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一博,郭祥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一博,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郭祥峰,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法定代表人:郭祥峰,经理。本院在执行吴一博与被执行人郭祥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祥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祥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登记在郭祥峰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黑GX,X牌轿车一辆。二、扣押登记在郭祥峰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黑GX,X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