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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马浩程诉官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浩程,官兴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2019号原告:马浩程,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官兴明,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哲。原告马浩程与被告官兴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被告已经赔偿了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官兴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浩程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浩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浩程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