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友政与石斌、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斌,李军,华夏富鑫(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华夏富鑫(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陈友政,远洋钢构(泰州)有限公司,张文彪,纪颖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斌,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女,1970年12月22日生,朝鲜族,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现住泰州市海陵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菲,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富鑫(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46257348C,地址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凤凰西路98-1号。法定代表人:王东琦,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富鑫(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44339948H,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5-815。法定代表人:张志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华,男,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系华夏富鑫(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友政,男,197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荣,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洋钢构(泰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44611-3,地址泰州经济开发区春风路60号。法定代表人:石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菲,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彪,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颖星,男,198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上诉人石斌、李军、华夏富鑫(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华夏富鑫(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友政、远洋钢构(泰州)有限公司、张文彪、纪颖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张文彪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华夏富鑫(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上诉人李军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旭审判员 刘艳生审判员 缪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