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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庆市永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忠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永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王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永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北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喜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希君,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大庆市永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被执行人王忠山,男,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本院在执行大庆市永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与王忠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忠山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3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立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