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玉琳申请执行张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琳,张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琳。被申请执行人张少良。本院受理李玉琳申请执行张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玉琳于2016年11月2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瑞畹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43407元,执行费8834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2执3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王正东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