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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渐翠与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渐翠,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170号原告:陈渐翠,女,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凯,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南沥南路水头铝型材厂(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828865XT。法定代表人:何细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原告陈渐翠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渐翠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渐翠负担。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