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晓海申请执行杨小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海,杨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海,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鹤鸣湖镇五星村。被执行人:杨小波,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鹤鸣湖镇南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海与被执行人杨小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杨小波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军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胡 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