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兰开军与龙里县康雅先蔬菜种植农场、苟荣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开军,龙里县康雅先蔬菜种植农场,苟荣祥,袁国清,张启义,刘碧琴,曹选翠,沈安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917号原告:兰开军,男,1950年4月15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方,龙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龙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龙里县康雅先蔬菜种植农场,组织机构代码:执行事务合伙人:苟荣祥。被告:苟荣祥,男,1961年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小河区。被告:袁国清,男,汉族,1992年4月24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张启义,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刘碧琴,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曹选翠,女,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沈安兴,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原告兰开军与被告龙里县康雅先蔬菜种植农场、苟荣祥袁国清、张启义、沈安兴、刘碧琴、曹选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正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