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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795号原告:郑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朱某,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郑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某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