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795号原告:郑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朱某,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郑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某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