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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辖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口市金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国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口市金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国辉,何建红,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金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原路与庆丰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靳卫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辉,男,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建红,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审被告: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保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周口市金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金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国辉、原审被告何建红、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亚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7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口金质公司因原审被告何建红与被上诉人刘国辉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口金质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口市金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