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7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7021号原告郭某,男,1979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6日被告向我借款15000元,该借款经催要,被告未偿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某借款15000元,并自2017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郭文秀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宇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