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肖某1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肖某1,肖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汉族,1962年10月15日生,住镇江市润州区桃园。被执行人陈某2,女,汉族,1958年1月23日生,户籍地址镇江市,现住镇江市。被执行人肖某1,女,汉族,1978年4月19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肖某2,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陈某3,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陈某4,女,汉族,1968年8月21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陈某5,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生,住镇江市。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某2、肖某1、肖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继承纠纷一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终字第0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某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并无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某1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江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