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梦龙诉上营镇中营村村民委元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梦龙,舒兰市上营镇中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1630号原告高梦龙,住舒兰市。被告舒兰市上营镇中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张有柱书记原告高梦龙诉被告舒兰市上营镇中营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秀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梦龙、被告舒兰市上营镇中营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有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单位中营村于2012年至2013年购买原告防冻液和密封胶款合计9,150元拖欠至今未还,几年来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单位主张要款,被告单位领导以没钱为由推迟到现在未偿还欠款,因此原告来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单位偿还拖欠购买原告防冻液和密封胶款合计9,150元,并承担此次诉讼费。被告辩称:这是前任书记的事,账目我们不清楚,他没向我们交账。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上营镇中营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欠据原件一枚,3、购买材料清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一份,用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被告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2、3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村里上没上账我不清楚。前任书记到现在也没交账。到底欠多少钱也不清楚。经手人卢力生是前任会计。事是有,钱数不清楚。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评判如下: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3年被告舒兰市上营镇中营村民委员会购买原告防冻液和密封胶款合计9,150元,2016年2月5日被告舒兰市上营镇中营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9,150.00元欠据一枚,经手人为村会计卢力生,并加盖单位公章。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货款。被告主张前任书记到现在也没交账,到底欠多少钱也不清楚,该主张不影响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舒兰市上营镇中营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梦龙购货款9,150元。诉讼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慧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