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诉被告李海军、孙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孙东,李海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563号原告张明,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江县。委托代理人李静,女,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江县。被告孙东,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龙江县。委托代理人郭世乾,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龙江县。被告李海军,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江县。原告张明诉被告李海军、孙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海军、被告孙东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诉称,2011年7月,被告李海军说其朋友被告孙东经营驾驶员服务站,能为他办理驾驶证,一次性包过,保证拿到驾驶证,但是要支付较高的费用。他将5,800元办证费交给了被告李海军,被告李海军交给了被告孙东。2011夏到2013年冬,在被告孙东的安排下,他三次到哈尔滨市的一个驾校办证,但都没有结果。2014年7月,被告孙东说让哈尔滨驾校给骗了,只能上黑河驾校办证了,但是还得再交2,000元(后来又说是1,500元)办证费,可以先为原告垫付。2014年秋,被告孙东又安排他去黑河驾校办证,但最终也没有结果。他让被告李海军向被告孙东要回办证费,被告孙东一直拖延没有答复。2017年2月,他母亲和李海军到被告孙东的服务站找其要钱,被告孙东说要告黑河驾校,要求他作证配合,但一直没有消息。他催促被告李海军向被告孙东要钱,也没有得到答复。2017年3月,他母亲和被告李海军到被告的服务站找其要钱,同时做了实时录音,录音可以证明上述案件事实。二被告收取原告5,800元办证费并承诺一次性包过,但至今没有兑现。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办证费5,80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返还金额变更为16,000元。原告张明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录音一份,以之证明被告孙东说驾驶证保过,但驾驶证没有办成,被告一直拖延至今。被告孙东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录音场合是在酒桌上,说的什么都忘记了,而且录音是片段、不全,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的。被告李海军表示:没有异议,录音时他在场。被告孙东辩称,不同意返还办证款5,800元,原告诉讼请求增加到1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办证款5,800元他收到了,但在哈尔滨驾校知道受骗后,当时他同意返还给原告5,800元,原告说黑河市的驾校能办理,原告继续在他这报名,黑河市驾校的办证费用7,300元,对外收8,000元。原告同意在黑河驾校加价办证,但其现在没有钱,要求他先垫付1,500元。他给原告在黑河驾校报名后,驾校安排了原告约考,考官叫到原告时,原告未参加考试。他询问原告怎么回事,原告说他的左手残疾(缺4根手指),所以他没敢参加考试。在整个过程中原告都没有说他有肢体伤残,该驾校内部有规定,学习材料准备好并且约考的,如果不参加考试是个人行为,驾校不予退款。根据驾驶员资格的规定,必须拇指健全其余还有三指健全才能参加考试。所以过错不在于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返还他垫付的1,500元。被告孙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自书记录、存款回单各一份,以之证明:2014年8月25日,被告孙东为原告垫付1,500元的驾考费用。原告表示:被告孙东为原告垫付1,500元一事属实。被告李海军表示:这事不清楚,不予质证。被告李海军辩称,他不同意返还费用,应由被告孙东将5,80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张明、被告孙东都是他的朋友,原告找他要办驾驶证,他给孙东打电话问是否能保过,被告孙东说能保过,原告张明把5,800元交给他后,他交给了孙东,以后发生的情况他就不知道了。被告李海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加以审核认定。根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张明、被告孙东均是被告李海军的朋友,被告孙东在龙江县龙江镇经营百信驾驶员服务站。2011年7月,原告张明委托被告李海军找关系办驾驶证,要求保过(保证考试通过,取得驾驶证)。被告李海军给其朋友被告孙东打电话,询问办驾驶证能否保过,被告孙东答复能保过,费用5,800元。原告张明把5,800元交给被告李海军,被告李海军让其妻子将钱交给被告孙东。被告孙东通过朋友联系,认识哈尔滨市某驾校的工作人员,被告孙东给原告及其他需办驾照人员在该驾校报名,原告与其他人员三次到哈尔滨市驾校考试,但均未实际参加考试,而是在客车(驾校提供)内等待。后来,因驾驶证总办不下来,查公安网也没有考试信息,被告孙东及其他中介人员发现受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该驾校的工作人员私刻公章,收取费用,现已被当地法院判处刑罚,被告孙东尚未追回受骗款。此后,被告孙东对部分办驾照人员予以退费,对部分人员(含原告)转黑河市某驾校管理重新报名,继续办理驾照。该驾校报名费为7,300元,被告孙东除5,800元外,另替原告垫付1,500元。黑河市驾校将办理当批驾驶证人员名单(含原告)上报黑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2015年初,黑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受理原告申请驾驶证业务(公安信息网已登记),此后由黑河市驾校通过被告孙东通知原告约考,原告到考试地点后,未进入考场。被告孙东询问理由,原告说其左手残疾,有残疾证,不参加考试了。另查明,原告14岁发生残疾,左手大拇指、食指缺失,中指缺失一半,左手只有无名指和小指。被告李海军给被告孙东打电话及交款时,均未告知被告孙东原告有残疾。被告孙东与原告等办驾照人员在哈尔滨市驾校办证期间,被告孙东也不知道原告有残疾,直至原告在黑河市考试期间,原告方告知被告孙东,其左手残疾的事实。原告在龙江县曾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因原告在外地报考驾照,需注销当地的摩托车驾驶证,原告在黑河市约考前,注销了其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当地考驾照有“保过”的说法,通常指科目一、科目四只要参考人到场,考试单本人签字就能过;科目二、科目三只要坐上车,车载摄像拍照就能过。本院认为,2016年以前,我国公民取得驾驶资格的方式为驾校培训、统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名、统一约考。近些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逐年大幅度提升,需要通过驾考取得驾驶证的公民数量也相应增多。因国家对公民申请驾照考试程序的规定不完善,致使个别驾校承诺考驾照“保过”,并收取相对较高的费用,其虽违反国家对驾照考试的行政规定,但确实存在。本案中,被告李海军收取原告的办证费用5,800元,但其已交给被告孙东,原告无权向被告李海军主张返还办证费用及经济损失。被告孙东经营驾驶员服务站,其营业内容为提供交通中介及信息服务,个别驾校作出考驾照“保过”的承诺,并通过中介人员散布消息,招揽客源。原告向被告李海军要求,办驾驶证“保过”,被告孙东向被告李海军承诺“保过”,应为代驾校承诺。被告孙东收款后,原告与被告孙东形成居间合同关系。被告孙东在哈尔滨某驾校为原告等人办证受骗,在未追回受骗款的情况下,自行付款5,800元又垫付1,500元,为原告在黑河市某驾校报名,可见被告确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黑河市驾校受理了原告报名,并上报黑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该车管所受理原告申请驾驶证业务(公安信息网已登记),由黑河市驾校已通知原告约考。黑河市驾校已收取了原告的报名费用,被告孙东已完成中介服务工作。原告在考试期间弃考,与被告孙东无关,其无权向被告孙东主张返还办证费用及经济损失。此外,考驾照“保过”,仅是逃避正规的考试程序。原告身为残疾人(有残疾证),根本不具备报考资质,也无法“保过”。原告称被告孙东在黑河市驾校考试前,已知道其身体残疾的事实。按常理分析,被告孙东如知道原告身体残疾,在哈尔滨驾校受骗且未追回受骗款的情况下,只会直接向原告退费,不可能再把办证费交给黑河市驾校,并为原告垫付1,500元,且原告残疾仅为缺少三根手指,非经握手或近距离观察不可能发现,可见原告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无权向被告李海军、孙东主张返还办证费用及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