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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姜焕英、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焕英,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姜焕英,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唐某,男,201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周某,女,系唐某之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埔大街27号13楼。负责人:陈俊,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焕英、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3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姜焕英、唐某损失349302.16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姜焕英、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宗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