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启梅与张国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梅,张国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490号申请人:徐启梅,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张国能,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徐启梅与张国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启梅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国能所有的鄂c×××××号上海大众轿车一辆或在十堰国能工贸有限公司的100000元股金予以扣押,申请人徐启梅以其所有的竹山房权证号城关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启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国能所有的鄂c×××××号轿车。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被申请人张国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焰钟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