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志军与牡丹江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军,牡丹江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民初918号原告:陈志军,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牡丹江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99号。法定代表人:于立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志军与被告牡丹江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龙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志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173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陈志军于2015年11月2日到被告神龙物业公司处从事物业维修工作,至2016年2月被告神龙物业公司共计拖欠原告工资1730元。故原告陈志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神龙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陈志军提供的(神龙)物业员工未发放工资明细表、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神龙物业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被告神龙物业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原告陈志军到被告神龙物业公司从事物业维修工作,月工资2000元,原、被告未签订合同。被告神龙物业公司共计拖欠原告陈志军2015年11月份工资2000元。2017年6月12日陈志军向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6月15日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牡劳人仲字(2017)第4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陈志军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关于被告神龙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原告陈志军的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陈志军为被告神龙物业公司从事物业维修工作,被告神龙物业公司未按约定按时足额给付原告陈志军劳动报酬,并经被告确认,被告神龙物业公司尚欠原告陈志军工资2000元,被告神龙物业公司具体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原告陈志军的诉讼请求不超过法律保护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牡丹江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志军劳动报酬17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牡丹江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范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