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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06号移送人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齐栋,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齐栋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喜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