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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国瑞、鄢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国瑞,鄢青,陈国兴,陈巧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1673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鄢辉,该联社城关社副主任。被告:陈国瑞,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鄢青,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陈国兴,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陈巧英,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国瑞、鄢青、陈国兴、陈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鄢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国瑞、鄢青、陈国兴、陈巧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国瑞、鄢青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从2017年4月21日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抵押合同有效,原告有权对被告陈国兴提供的位于永泰县城××镇××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国瑞因土特产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5月27日,被告陈国瑞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被告陈国兴、陈巧英作为抵押人在合同上签字、捺印,抵押物为坐落于永泰县城××镇××房产。合同约定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由原告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对被告陈国瑞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7年5月26日。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80%(本合同签订时基准利率为6.15%,执行利率11.07%)。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利率调整日按自基准利率调整后次季起调整。抵押人愿为原告按本合同第一款与被告陈国瑞形成的债权,以本合同附件《抵押物品清单》所列财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30万元整。抵押物评估价值为559240元整。被告陈国瑞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原告从其违约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遇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从其违约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遇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贷款展期后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被告陈国瑞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法定工作日内到相应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2014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至永泰县房产管理所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证明上述被抵押的房屋系被告陈国兴所有,他项权利人为原告,最高主债权数额人民币30万元,抵押合同:2014A002751。2016年6月6日,被告陈国瑞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即向其发放借款本金30万元,双方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上约定借款利息月利率9.225‰,担保方式抵押,还款日期2017年5月26日。借款发放后,被告陈国瑞支付原告利息至2017年4月20日止,之后尚欠借款利息及全部借款本金均未偿还。被告鄢青与被告陈国瑞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陈国兴、陈巧英作为抵押人亦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国瑞以经营土特产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陈国瑞、陈国兴、陈巧英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7年5月26日;借款用途范围为土特产生意;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80%(本合同签订时基准利率为6.15%,执行利率11.07%)。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利率调整日按自基准利率调整后次季起调整;抵押人愿为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与借款人形成的债权,以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陈国兴的坐落于永泰县城××镇××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30万元整。抵押物评估价值为559240元整;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人从其违约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遇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从其违约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遇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贷款展期后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法定工作日内到相应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被告陈国兴、陈巧英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陈国兴的坐落于永泰县城××镇××房产为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6月4日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2016年6月6日,被告陈国瑞向原告借款,原告即向被告陈国瑞发放借款本金30万元,双方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上约定借款利息月利率9.225‰,担保方式抵押,还款日期2017年5月26日,还款方式按月收息、利随本清。被告陈国瑞仅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7年4月20日止。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国瑞未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尚欠利息。被告陈国兴、陈巧英亦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另查明,被告陈国瑞与被告鄢青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陈国兴与被告陈巧英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案件事实,原告提供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被告陈国瑞与被告鄢青结婚证、被告陈国兴与被告陈巧英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书予以证实。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存在本案借贷及被告陈国兴、陈巧英以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陈国兴的房产为被告陈国瑞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事实,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定要件,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均予以采信。2017年3月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陈国瑞、陈国兴、陈巧英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以及被告陈国瑞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按约履行。被告陈国瑞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付息,其行为显属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本案债务系被告陈国瑞、鄢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陈国瑞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债务应属被告陈国瑞、鄢青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国瑞、鄢青理应共同清偿被告陈国瑞对原告所负的债务。被告陈国兴、陈巧英以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陈国兴的房产为被告陈国瑞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现原告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国兴、陈巧英在抵押权人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陈国瑞、鄢青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瑞、鄢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相关利率计付)。二、被告陈国瑞、鄢青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款期限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陈国兴、陈巧英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永泰县城××镇××房产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陈国兴、陈巧英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陈国瑞、鄢青追偿。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51元,减半收取2925.5元,由被告陈国瑞、鄢青、陈国兴、陈巧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