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雄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649号被执行人刘雄军,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调解书强制执行,于2017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雄军在(2017)浙1123执1649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雄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雄军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