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永海与董雪飞、沈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海,董雪飞,沈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173号之二原告:葛永海,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骆小宝,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雪飞,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金东区,现住义乌市。被告:沈国华,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金东区,现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永海与被告董雪飞、沈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永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97元,���全费5000元,由原告葛永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