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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永海与董雪飞、沈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海,董雪飞,沈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173号之二原告:葛永海,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骆小宝,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雪飞,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金东区,现住义乌市。被告:沈国华,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金东区,现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永海与被告董雪飞、沈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永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97元,���全费5000元,由原告葛永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