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段博文、李春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博文,李春庆,苏玉,李后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段博文。申请执行人:李春庆。申请执行人:苏玉。被执行人:李后增。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1066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辉审判员 肖磊审判员 宋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褚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