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申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汪泉红与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朱言、北京江边食尚餐饮管理中心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泉红,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朱言,北京江边食尚餐饮管理中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4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汪泉红,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号银网中心*层。法定代表人:马琳,该合作社理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言,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江边食尚餐饮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四区*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朱言。再审申请人汪泉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朱言、北京江边食尚餐饮管理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汪泉红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泉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泉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左颖星审 判 员 佘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蒙 镭书 记 员 裴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