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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瑞义与东光县汇通纺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义,东光县汇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980号原告:杨瑞义,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光县汇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龙王李乡陈英村,组织机构代码78080505-2。法定代表人:宁金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瑞义诉被告东光县汇通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向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