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郑文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778号申请执行人:郑文俊,男,1952年4月9日出生,65岁,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金学谟,四川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住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家骝。委托代理人:李元旦,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川01民终3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文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3301.8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5月26日-27日分两笔(63301.84元、110000元)全额支付到申请执行人郑文俊所有的(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羊马分理处,帐号:62×××70)帐户上。申请执行人郑文俊已确认无误并自愿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2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申请执行人郑文俊执行标的173301.84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已自行全部履行完毕。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3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吉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文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