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付春江与姚秀梅、石德东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春江,姚秀梅,石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执43号申请执行人:付春江,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姚秀梅,女,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德东,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付春江与姚秀梅、石德东仲裁纠纷执行一案,白城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白仲裁字〔2016〕第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付春江申请,该案于2017年8月1日在本院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付春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洮北区人民法院有另案正在执行中,为便于执行,请求将该案指定洮北区人民法院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便于法院执行,该案应指定洮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白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12号裁定书由洮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立权审判员 周东新审判员 孙先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