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坤与李照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李照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18号原告李坤,女,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照群,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坤与被告李照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所占用的耕地,并未履行相关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该被占用耕地的保护问题。该问题未解决之前,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英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