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唐井翔与周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井翔,周洁,江苏东海老淮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164号原告:唐井翔。被告:周洁。第三人:江苏东海老淮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小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井翔与被告周洁、江苏东海老淮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唐井翔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井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井翔撤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彤 关注公众号“”